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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条件是什么?

2024-07-01 07:55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修满相应学分,毕业实习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355分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若在校期间仅受过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并符合以上条件者(最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除外,如全国大学外语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在最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如全国大学外语考试)作弊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四条对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情况者可补授学位:  

1.因成绩原因未获得毕业证书者,在学院规定的本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修读(或自修)未通过课程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且其他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2.毕业时因学位英语不合格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三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年一次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3.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或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未取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审核和一年一次的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  

往届生在回校参加补授学位的考试中作弊者,取消其补授学位资格。  

第五条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全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学术机构,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党政主要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各系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应当具有高职、副高职职称)。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  

2.做出撤销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4.修改《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5.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2.负责审核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资格和条件,并将审核情况及材料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将拟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受理举报和申诉;  

4.为经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  

5.按时向省学位办上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6.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系教学秘书,各系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注明原因),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我院2008级学生起执行,2007级及以前毕业生按《昆明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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