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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及报名条件

2024-07-05 18:33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及报名条件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名条件  

1、三年制大专招收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参加云南省单独考试的应往届“三校生”毕业生。五年制高职招收参加2019年云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2、报考三年制大专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由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合格以上,我校认可云南省专业统考成绩。报考三年制大专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有口试成绩且成绩为合格以上。报考五年制高职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由各州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合格以上,我校认可各州市专业统考成绩。  

3、学校认可所有政策性照顾加分。  

4、学校招生录取规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普通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体育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应往届考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5、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程序。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宣传动员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一、资助管理机构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工作,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成立初审小组。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统筹下,系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系部初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料初审。  

二、资助对象  

(一)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6月30日间就业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  

(二)2011年12月20日前就业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当年12月20日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符合《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代偿标准  

云南省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宣传与动员  

各系部务必宣传该政策,让本系部每位在校学生都知晓毕业后国家有一项惠民政策,即“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尤其确保当年毕业的学生人人知晓。  

六、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毕业生依据申请条件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该表各由系部自印自发);注:学费(三年或两年实际缴纳)和贷款金额如实填写。  

2、提交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族区县基层单位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书或基层单位在职员工证明。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系部,系部进行初审;  

(三)系部将初审结果并汇总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上报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复审;  

(五)待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复审通过的毕业生材料返校;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通过的材料返回系部;  

(七)系部将复审通过的材料返回毕业生本人;  

(八)毕业生本人复将审通过的材料带往就业地用人单位报到及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七、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并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二)就业单位及时向学校通报毕业生违约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违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请毕业生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八、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条件符合而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对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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