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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生活费多少钱?、资助补助有哪些、宿舍几人间
2024-07-11 09:35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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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伙食介绍
学生于食堂就餐标准:早餐2元左右,午餐6-8元,晚餐6-8元。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资助介绍
困难生资助办法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教财字[2007]4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七条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本系部的认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综合评定、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院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
第十二条凡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系部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系部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系部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系部统一管理《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对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八条系部填写《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及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的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报送的《汇总表》、《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五章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得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实际比例按当年教育厅下发指标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根据我校实际,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等每人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资助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复审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高职)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我校出资设立学院助学金,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方式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方式。定期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临时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
(一)定期补助:
1、按班级总人数10%左右进行补助。
2、一等每人资助800元;二等每人资助500元。
(二)临时补助:
1、按全校总人数3%进行补助。
2、每人每次补助300元。
三、申请与评审
(一)学院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
1、学院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4、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5、学生工作处复审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
四、受助条件
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2、有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或浪费水、电、粮食者不给予困难补助。
3、用资助金请客、聚餐者责令其退回补助费,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附则
1、各系部要重视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深入调查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清楚地掌握全系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资助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第三条各系部、处、室、中心,根据需要均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立固定岗位时,用工部门应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注明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求数量等,报与学生工作处。临时岗位无需填申报表,在用工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即可。
第四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也不能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要适宜学生参与,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第二章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
第五条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系部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1、固定岗位录用学生
学生工作处按照各部门所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的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到用工部门参加面试,由用工部门择优录用,并将录用结果告知学生工作处。
2、临时岗位录用学生
用工部门应提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学生工作处联系按照用工部门具体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去参加面试,由用工部门择优录用。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2、擅自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3、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
4、勤工助学任务未按规定完成;
5、将勤工助学工资挥霍浪费或用于不必要消费;
6、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章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系部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第九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工作报酬的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及时发放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3、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我校根据国家规定从学院经费中提取勤工助学活动资金。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工资分固定岗位工资和临时岗位工资。固定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设置按岗定薪,临时岗位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各用工部门要做好用工记录,按要求认真填写《勤工助学情况报表》,在规定日期前报于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算工资并及时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系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认真甄别筛选,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各部门要及时反映,以便调整。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是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各系部要充分认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宿舍介绍
学生公寓的基本情况介绍
我院拥有10幢学生公寓楼,其中女生公寓楼为1#、2#、3#、4#,男生公寓楼为6#、7#、8#、9#、10#、11#。
一、学生宿舍基本设施
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为6人,每间宿舍每人配备统一的衣柜、电脑桌、床铺和凳子,并且宿舍内设有6人的网络接口可供上网。
二、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
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处的统一指导下,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具体的公寓楼内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学院统一聘用的公寓安全值班员和学生公寓管理员来具体负责。其中每幢楼配有公寓管理员两名、安全值班员两名。
三、学生公寓管理员、安全值班员岗位职责
(一)学生公寓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公寓的治安、卫生情况的检查,对公寓内的危机事件及时处理,如遇处理不了的情况及时向公寓科汇报,确保公寓内的安全。
2.每日的上、下午都要对全楼进行查房,并认真做好查房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认真填报日报表和周工作计划。
4.每周检查两次学生宿舍卫生,并认真做好打分、上报工作。
5.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对房间的钥匙要严格管理,除检查卫生时使用外,不经领导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或外借;工作时间严禁会客、干私活,不得让学生代班。
6.不定期检查宿舍违章电器使用及留宿外人情况,并作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7.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楼者,要进行查询,办理登记,方可通知安全值班员放行。
8.督促学生遵守公寓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按时开灯、关灯、锁门。熄灯后必须上楼查夜,关水龙头,制止违纪现象。锁门后,对晚归的学生要严格登记,每天做好值班记录。
9.阻止小贩等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并坚决杜绝非公寓住宿人员进入公寓上厕所、接水等行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值班老师同意后,方可准许其入内。
10.协助公寓科做好假期学生离宿及毕业班离校退宿手续的办理工作。
11.维护公共设施,如发现有损坏要及时报修,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并督促其落实。
12.认真对待学生反映的各种情况,要积极落实、上报。
13.要熟悉楼内的住宿情况及床位的变动情况,每月至少校对一次楼内住宿名单,如发现私自调换宿舍情况,及时向公寓科和该班学生辅导员反映。
14.协助公寓科老师做好宿舍的分配、床位的调整等工作。
(二)学生公寓安全值班员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楼的安全值班工作,白天发现问题向科内汇报,夜间发现问题向值班老师汇报。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熄灯后对楼内检查完毕,方可睡觉。
3.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自离岗、空岗、串岗,不准在岗位上干私活、看报纸。
4.严禁异性人员进入楼内,确需进入,要经过公寓科老师允许,方可进入。
5.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保证记录准确、完好。
6.值班员锁门后对楼内进行巡视,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做好登记。发现损坏情况,告知管理员及时维修。
7.值班时,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公寓科和保卫处,同时做好工作记录,不得故意隐瞒事件真相。
8.加强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了解基本的防火知识,熟悉防火器材的性能、作用,牢记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对携带大量物品离开公寓者,要进行查询,办理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准任何公共财物出入公寓楼。
10.严格执行公寓的出入登记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认真检查陌生人和可疑人员(包括散发传单、卖东西、维修小家电等人员),一经发现,及时处理。若不服从管理者,上报公寓科或交保卫处处理。
11.严格执行晚归登记制度,不徇私情。
12.保证安全通道在紧急情况下的通畅。
四、学生公寓楼的环境卫生管理
学生公寓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学院聘用物业公司,具体的学生公寓楼内的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倒垃圾,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五、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修复
学生公寓管理科经常对学生宿舍内的门窗、衣柜、电脑桌、床铺、衣柜、凳子、灯具、插座、清洁工具等公物进行检查、统计和登记,损坏和缺少的学生宿舍公物及时上报学院后勤处,由学院后勤处负责予以维修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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