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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好不好?、资助补助有哪些

2024-07-05 07:44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好不好?、资助补助有哪些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就业介绍

我院毕业生有三条出路:升学有门、就业有路、创业有能。

第一,各专业应届毕业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学院推荐考核,参加统一考试,择优录取进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二,直接就业,我院设有就业指导科,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为解毕业生就业的后顾之忧,使合格毕业生100%就业,给毕业生更多的择业自主权,为毕业生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我院已在深圳、广州、上海、厦门、郑州等地建立了用人情报网络,并与几十家大型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的人才输送关系。

第三,学院十分重视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保证学生在毕业时,能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普通话、计算机及英语等级证书,有自主创业能力,我院毕业生有许多成为自主创业成功的典范。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资助介绍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

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各系中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

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

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

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证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要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院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

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救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法

为帮助部分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使我院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向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正式学生(普通大专),来自贫困地区,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月平均生活费低于平均生活标准的农村学生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城市学生。重点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受灾地区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凡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救助。

二、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方式

1、生活困难补助

2、勤工助学酬金

3、减免学费

4、国家助学贷款

三、申请程序

(一)生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酬金

1、由学生本人写出困难补助申请或勤工助学上岗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证明或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2、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对申请者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并交全班同学民主评议后报系审核。

3、系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公布名单,接受全院师生评议,无异议后依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困难学生的补助等级或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由主管院领导签字生效,以发放补助金或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二)减免学费

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可申请减免学费。此项重点解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重灾地区学生的问题。保证特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1、申请减免学费的特困生,需于每学年开学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审核同意后,由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审核。

2、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不同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四、救助办法和发放办法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定期补助:每年按9个月发放(二、七、八月不发)。一等:80元/月;二等:50元/月。

2、不定期补助:按实际情况及学院统一研究决定为准。

(1)节假日的临时性补助;

(2)冬季一次性补助;

(3)其它临时性补助。

(二)勤工助学酬金

勤工助学酬金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发放。

(三)减免学费

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依据学生困难的实际状况及在校表现由学院统一研究决定。

五、资金来源

1、学院拨付;

2、谋求社会资助;

3、其它来源。

六、资金管理

1、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设立专门帐户,资金坚持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由主管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支出。

2、困难学生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3、学生处将困难学生救助资金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每学期向学院汇报一次,并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予以救助

1、抽烟、酗酒、赌博、挥霍浪费者不予救助。已获救助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救助。

2、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形成固定生活来源者。

3、学期内操行量化评定未达标者。

4、受党、团组织和学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5、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而留级、降级不满一年者或试读生不予救助。

6、学生休学期间不予救助。

7、学年内有一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已享受救助的应予终止。

8、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时须退已享受的全部减免费用。

八、注意事项

1、困难学生的救助是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并采取可行措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调查,摸清及确切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尤其是在冬季来临时,更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特困学生寻求救助,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应对困难学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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